从元旦起,《车船税暂行条例》正式实施。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(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)的自用车船享有免税的优惠,将不复存在。 有不少人对此不理解,认为既然机关公车都是使用财政经费,如此规定等于是左手缴给右手,毫无意义。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读。原有的免税优惠是“大锅饭”时代的产物,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。公车不免税的意义就在于,它体现了税制的公平税负原则,也有利于对行政成本的监控。